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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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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奖励………………(25) 3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25) 38.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26) 3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6)

(九)新材料

40.出口加工区………………………………………………………(26) 41.新型墙体材料产品………………………………………………(27)

一、共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3.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二)营业税

5.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6.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7.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三)企业所得税

8.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9.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0.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2.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13.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征企业所得税。

14.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16.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17.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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