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后,原证书收回。
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机构和考试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采集的考试信息,并按规定登入全国和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和查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由考核发证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被吊销有关证书的自吊销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核合格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考核合格证。
作出以上处理的部门应当记录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机制,加强对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相关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考核发证部门。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考试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要
求或组织考试不力的,应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组织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情况,以考促培,进一步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加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的体系建设资金投入,规范考试点建设,鼓励建设现代实操、情景模拟和体验式培训考试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或者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专项经费或者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申请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申请延期、复审应当进行的各种方式的考试。
本细则所称考务人员是指监考人员、巡考人员、考评人员、信息系统维护人员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各个环节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粤安监〔2015〕123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细则冲突的适用本细则。
附件:
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2.考试点建设标准(公共要求)
附件1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考试机构官网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
(二)提示考试人员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参与或所属单位组织培训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该考务人员参与考试工作。被做出停止参与考试处理的考务人员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题库编写及审定专家和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停止参与考试工作以及其他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四)考评人员不按照考核标准等规定进行评分的;
(五)考务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六)考务人员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根据前款规定,有关人员被作出停止参与考试工作处理的,自停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题库编写、审定以及考务工作;有关人员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直接主管人员负有责任的,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所属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省题库或考试题目泄漏的,考试机构应当作废相关考试成绩,并另行出题或组卷考试;已经发放有关证书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泄漏题库或考试题目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通过指使、串通、纵容、提示答案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考生考试的;
(五)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的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六)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或者考试地点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考试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委托被取消资格的考试点组织安全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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