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
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 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大力推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学生国际视野,鼓励更多学生到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确保学生一方面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完成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为经我校审批后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 毕业实习
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免费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前六学期内进行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七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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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在第七学期进行,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实习的学生,可通过以下形式完成毕业实习:
(一)前六学期在国内参加过某种形式的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达到我校关于实习的标准和要求,学校可认定为完成毕业实习。
(二)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其中一门课程学分我校可认定为相应实习学分,实习成绩按相应课程成绩转换计入。
(三)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三门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通过课堂观察、课外辅导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完成实习,并获得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的实习认证或相关证明,经学校认定合格(填写附件1),按实习平均分计入该生实习成绩。
(四)各院(部)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毕业实习的审批和后期成绩评定等认定工作,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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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前七学期内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八学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四条 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持续至第八学期尚未完成,无法按时回国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一)第八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应于当年6月1日之前向学校提供有效成绩证明,其中一门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毕业论文学分,毕业论文成绩可按相应课程成绩予以转换。
(二)第八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三门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可与国内指导教师联系,通过网上指导、研讨等方式,撰写(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于当年6月1日之前提交至所在学院,经学院学位论文答辩领导小组批准(填写附件2),即可认定为答辩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毕业认定
第五条 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在毕业之前应依据我校有关文件之规定,完成相关课程认证及学分转换,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学分要求,可获得出国前我校所读专业的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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