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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持续改进机制。重点是:
(一)建立全员排查制度。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发动职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进行排查,凡是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及时进行整改。凡因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整改的,实行评估确认,分级分色预警控制。
(二)建立持续改进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点经常检查,形成排查、评估、确认、挂牌、检查、整改、效果评价持续改进的螺旋式循环。
(三)建立创新提升制度。积极吸收安全生产新理念、新规范、新的技术手段、新的管理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监控工作方法,提升监控法的应用实效。
第十五条 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系统评价机制。
(一)职工评价。单位应组织职工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现场管理进行评价。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职工每日评价,班组每周评价,分厂(车间)每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岗位监控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二)技术评价。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或聘请中介机构、安全专家进行评价。
(三)监管评价。各级安监、工会、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单位安全生产的运行状况、“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开展情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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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章 作业场所要求
第十六条 单位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监控岗位有监控牌(卡); (二)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正确;
(四)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齐全完好;
(五)岗位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齐全; (六)岗位安全台帐记录完整。
第十七条 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三图五卡”。 三图是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流程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组织网络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示意图,并公布在醒目处。 五卡是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评价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整改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处理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职工权利义务告知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单位职工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一)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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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六)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七)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第十九条 单位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职业危害检测设备,明确专人定期对存在噪音、有毒有害、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等场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告知所在岗位职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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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
职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监控要求,每班必须对本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做好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好记录。 单位分厂(车间)应明确专人每日对本分厂(车间)的安全生产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安技部门应将“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每日对本厂(公司)内的生产岗位进行巡查,做好记录。 单位工会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做好“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推行工作。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实施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制定“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制度,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总工会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将“1+3”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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