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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市第一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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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市第一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8]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8 【实施日期】2008.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市第一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陕政发〔200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6〕2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榆林市第一批直接关闭和纳入煤炭资源整合关闭煤矿88处(名单附后)。现将关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关闭工作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1 / 2

二、直接关闭煤矿,有关部门必须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

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许可证。纳入资源整合的关闭矿井,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紧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三、公告关闭煤矿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关闭煤矿巡回检查制度,并向每个关闭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关闭煤矿的监察、监管力度,防止非法生产引发事故。

四、第一批关闭煤矿关闭工作结束后,榆林市政府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煤炭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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