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度修订计划
如有调整,项目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批复的年度招标计划和审定的季度修订计划及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编制月度修订计划,报原审批单位审定。
第十七条 系统各单位根据已批复的年度招标计划和审定的季度、月度修订计划开展招评标工作。
第五章 招标主要程序
第十八条 招标申请
招标申请主要包括招标项目总体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和审查意见。
(一)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司系统内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如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批复文件应一同上报。
对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标段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邀请投标单位名单须一同上报。
(二)资格审查方式(公开招标时)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潜在投标人资质和条件的具体要求应一并上报。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中应明确招标拟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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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打分法以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打分法时,须注明技术、商务、价格权重比例,以及技术和商务评价的主要因素及原则。
(四)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上报招标申请时须将经审查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和二级机构审查意见一并上报集团公司。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书(合同技术条件)由有关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二级机构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和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汇编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由二级机构审查并上报。必要时集团公司可组织对招标文件的审查。
招标申请原则上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由二级机构一次性上报集团公司。
(五)对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组织招标申请的审定,负责汇总审定意见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时)或发售标书(邀请招标时)。
第十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同时在华电集团招标与采购网发布。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
公司系统内的招标应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优先选用集团公司供应商评价体系中的A级供应商入围,对供应商的管理详见集团公司有关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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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预审
1.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 资格预审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资格预审过程由监督小组进行全过程监督。
3.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4. 经两次资格预审后有效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采购。
(二)资格后审
1.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范围内的招标需进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物资管理部备案(详见附件2-5)。
2.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后审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3. 开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次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后可采用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采购。
第二十一条 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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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必要,二级机构或有关项目单位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投标
(一)投标人须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满足投标项目的要求。
(二)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牵头单位,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项目不得转包;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第二十三条 开标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由监督小组进行全过程监督。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可当场答复或提交评标委员会,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评标
(一)评标过程应严格保密。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经审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审。评标细则由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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