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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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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文件

温水政发〔2011〕12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市及外地进温各水利施工企业:

现将《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政策法规 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住建委、安监局。

温州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责任部门: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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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营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

改建、除险加固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

行的有关规定和水利建设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项目清单见附件1)。项目法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

第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

当依据概(预)算编制规定的费率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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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规定》编制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措施费中的施工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组成;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市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具体项目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 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人投标报价(提取)

费率不得低于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的费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作为竞争性报价,投标方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同时在标书中应承诺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将措施费中

的施工环境保护费和文明施工费,在工程总报价中按规定的费率进行剥离,并同安全施工费一起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为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费用单列、专户管理、专

款专用、各方监督”的管理原则。使用程序为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审核、项目法人审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法人应当自合同签订

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剩余部分按施工进度支付;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项目法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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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总额的70%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剩余部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拨完毕,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30%,剩余部分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监理单位发现项目法人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醒项目法人支付。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在基本账户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按工程项目设立明细账核算,并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收支情况季报表(附件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正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年度结余可留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施工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温州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受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和所审批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工程开工审批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施工单位出具的预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证明及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资金账户进账单,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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