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行政赔偿原则:实行先行处理原则。 2、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第二部分 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传染病防治法 (一)法定传染病
1、法定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
2、数量:甲类有2种、乙类有24种;丙类有10种。 3、甲类传染病名单:鼠疫、霍乱
4、按甲类处理的乙类名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专业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职责(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实验机构、采供血机构)
疾控机构职责:①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②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③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④开展传染病实验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⑤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⑥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⑦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⑧开展传染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⑨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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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机构的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发生内部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国家建立专门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工作中的义务 1、预检、分诊、救治、救援: 2、消毒、隔离:
医疗救治: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是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的必要措施。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2、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要求。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一次性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5、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6、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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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三、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 1、各种监督检查:(卫生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杨柳、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时的权利:(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时的权利)
1、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疫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发现补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则解除控制措施。
四、国境卫生检疫概述(定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
定义:是指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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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健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我国国境口岸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以及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的行政执法活动。
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和黄热病;
监测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和登革热。 三、食品卫生法
1、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即食品、食品添加剂、容器、设备、材料、消毒剂、洗涤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均属于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 四、职业病防治法
(一)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法律与法规的名称与数量) 1、法律与法规的名称:“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放射病”、“其他职业病”。
2、数量:法律、法规、规章共有10类115种。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定义与分类)
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分类:①重大传染病疫情;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③重大食物中毒;④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原则与特别措施) (1)处理原则:
①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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