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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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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医学技术鉴定需要,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所聘人员有发表医学诊断意见的权力,但无表决权。

7、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8、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病案、各项检查、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等)的原始记录;

(二)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三)应当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好调查分析工作;

(四)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为准则,自主发表医学技术鉴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五)应当慎重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 鉴定程序:

1、公民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结果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见附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如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如鉴定有困难,可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上级鉴定委员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3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省级为终级鉴定。如省级技术鉴定有困难,可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确诊,出具检测报告,由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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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五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鉴定人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在发表鉴定意见前,可以要求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会陈述理由和事实经过,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提出的询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的,鉴定仍可照常进行。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发表医学技术鉴定意见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5、在医学技术鉴定过程中,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重新进行临床检查、检验的,应当在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6、参加鉴定的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如实记录。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和鉴定结论原件必须立卷存档,严禁涂改、伪造。

7、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当出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各一份。

8、《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见附表)必须加盖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9、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学技术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10、鉴定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当事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支付。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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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在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依照规定取消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部分 医疗事故处置与预防的法律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医疗事故概述(定义与分级)

1、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了损害。

2、分级:分为四级:一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是指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1、构成要件:①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行为违法性③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④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患者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病人自主决定权。

(2)患者的义务: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诊疗协力义务、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3、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1)医生的权利: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

(2)医生的义务:诊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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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转诊义务,附随义务。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一)对病例资料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二)医疗事故的报告:

医疗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同时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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