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6)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0、 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 法律、法规 2. 有关的技术标准 3. 设计文件
4.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干扰项) 31、 工程监理的权限
1.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
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要设计单位改正。
32、 独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与
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3、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4、 招标投标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原则 2. 公平原则 3. 公正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35、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6、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新时期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新时期合同估算价在50万无人民币以上的
4. 新时期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7、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42页):
38、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票人提交投票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外,可以是银行
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票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票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票有效期30天,投票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票保证金随投票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39、 投票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票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
票文件,并书面通知投票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票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有效期终止之前,投票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40、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41、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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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4页) (三)不得不重复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43、 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票报价 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 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5. 以他人名义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4、 招标文件的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
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5、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6、 按废标处理的情形(47页,共6条)
47、 评标报告: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49页)
48、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49、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50、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50页)
5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5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会要求中标人另行签订一个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3、 提交履约保证金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我,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
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的项目。(51页)
5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票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5、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
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6、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5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8、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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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Z201080 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济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具有知情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等权利。(名词解释辨析)
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的义务。
7、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9、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行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P71)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拟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备案资料包括: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止物的措施;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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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5、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7、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5、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是;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6、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8、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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