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
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4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7 【实施日期】200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4]1号),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加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投诉中心、自治区经 1 / 2
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是负责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合作和根据授
权受理投资者投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相当正厅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承办自治区招商引资中的各项具体事宜,调查、研究全区招商引资、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促进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全区性重大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参与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有关项目招商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赴国(境)外举办招商活动。 (四)负责策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的投资洽谈活动;负责对国内外重要投资考察团(组)来访的接洽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组织的国外、国内投资合作项目的洽谈、签约和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国内区域和省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及其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自治区级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协调和处理区外投资者投诉事项;对区外投资者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向下一级投诉机构或本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并进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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