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上指定使用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扩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
事故的,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市场管理你员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返 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的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返 回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