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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归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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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科技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国税发[2010]16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研发费归集操作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经发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企业研发费投入的税收效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常州市企业研发费归集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科技局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常州市企业研发费归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或拟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

第二章 研发费的会计科目设置

第三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并设立 “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 专账进行明细核算;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分别归集研发费支出。

第四条 “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科目下设三级至六级科目:

(一)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1、自行开发; 2、委托开发; 3、合作开发; 4、集中开发。

(二)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至五级科目:

1、人员人工 (1)工资薪金; (2)津贴补贴;

(3)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4)其他。 2、直接投入

(1)材料、燃料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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