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 (一)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二)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三)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四)其他专用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 (一)勘探现场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三)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四)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五章 研发费分配口径及归集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并按月编制相应的分配表;涉及多个研发项目的,再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
合理方法包括按实际工时等比重进行分配。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为合理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对纳税人在研发费和生产经营费用间、或各研发项目间划分不清的支出,不得归集进研发费用科目。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适当的有效凭证。研发费明细账要与有效凭证一一对应,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归集:
(一)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研发或财务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二)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
(三)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四)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五)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六)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第六章 研发费会计与税收口径归集对照 第十七条 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的研发项目,按表一对应关系将研发费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表。
表一:
会计归集口径 四级科目 五级科目 工资薪金 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其他(见注2) 直接投入 材料、燃料和动力 研发费加计扣除填表口径(见注1) 第2行:工资、薪金 第3行:津贴、补贴 第4行: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 第7行: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填表口径 人员人工 人员人工 人员人工 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人员人工 测试手段购置费 第8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直接投入 工装及检验费 第9行: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直接投入 验费 第10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直接投入 仪器设备维护费 仪器设备租赁费 其他 仪器设备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直接投入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直接投入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用摊销 第14行:研发仪器设备改装、折旧费用与长期费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用摊销 费用 —— 第17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设计费 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 设计制定费 设计费 其他设计费用 第18行: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设计费 的其它费用 第21行: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第24行:研发软件 第25行:专利权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 装备调试费 —— 研发软件 专利权 无形资产摊销 非专利发明(技术) 第26行:非专利发明(技术) 无形资产摊销 第27行: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无形资产摊销 发生的摊销费 第29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第31行: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第33行: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其他费用 其他专用技术 勘探现场试验费 其他费用(见注3) 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其他费用 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其他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 注1: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不得填入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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