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或船速15节以上,均应适当缩短定位时间间隔。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应充分使用雷达进行定位。
(二)远离海岸航行,应充分利用天测、无线电测向仪等定位方法。天测定位,在正常情况下,每昼夜至少有三个天测船位(晨、昏和上午或下午太阳位置线间或 与中午船位纬度间的移线船位各一个)。无线电测向定位,在有条件观测时,每两小时定位一次(当大圆改正量大于半度时,应予修正)。其他定位如使用劳兰定位等,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接近浅滩、礁石和水深变化显著地区,在上述定位前后应进行测探,互相核对。
第四章 分析研究
第十三条 船长应重视组织驾驶员对位移差进行分析,积累资料,积累经验。在分析中应重点对仪器误差、风、流的影响和本船操作情况进行分析,并择要作出记录。
长时间进行航迹推算后,在接近沿岸时所测得的第一个观测船位的位移差数据,必须进行分析,作出记录,供今后参考。
第五章 标注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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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常用名词的缩写代号
常用名词的缩写代号(略)
第十五条 海图上的标注:
一、观测或推算船位的时间和计程仪指示的读数,以分数式指出。分数式和海图的横廓相平行。
二、位移差的方向和距离,以推算船位为起点到观测船位。
三、航向的标注应照下列次序标出:计划航线及其相对应的罗经航向、罗经改正量、风流压差值。均以缩写代号和度数平写在航线的上面。其中计划航线、罗经航 向用三位数字标出。
当航线接近南北,或航线太短。航向不宜按上述规定标注时,可标注在航线的旁边,并以箭头示之。
第十六条 观测船位记入航海日志时,应记观测原始数据,包括:时间、计程仪读数、物标名称和有关读数及改正量(天测船位,记天体名称,船位坐标,不记 改正量)、位移差(参考性的船位不记位移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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