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 由国务院规定。 修正后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污许可管理制度。 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力的单位使用。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13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原条文删除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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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染环境。 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原条文删除 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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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修正后 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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