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汇编
台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
二○一一年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政策文件
试行办法···································1 实施细则·······························21
第二部分 基础知识
参保与缴费····························38
参保范围及参保对象···················38 缴费标准及待遇类别···················38 医保费缴纳及中断处理···················39 医保最低缴费年限···················40
医保个人账户····························
个账划入··················· 个账用途··················· 个账查询···················
个账转移、提取、补还···················
医保待遇及费用结算························
不属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
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企业门诊统筹支付··················· 门诊个账及公务员补助支付··················· 住院统筹··················· 重大疾病保险支付··················· 住院个账、公务员补助支付···················
第三部分 办事指南
办事窗口、电话及网站············ 单位及个体新参保须知···················· 医保表格说明··················· 参保变动变更业务······················· 缴费基数调整··························· 医保关系转移流程·······················
退休补缴流程··························· 卡证领取、挂失流程···················
第四部分 就医指南
本地就医······························· 转外就医······························ 异地安置······························ 外地急诊······························ 零星报销······························ 特殊病种······························ 医保发票说明···························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五部分 违规稽查
重点审核对象及处理·························
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台政发〔201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下同)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统筹地区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下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财政、税务、发改(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的原则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市本级和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为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单位,其他县(市)各为一个统筹单位。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滞纳金收入; (四)政府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市区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企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每月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纳入住院统筹,3%用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参照企业单位参保。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实际收入之和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的5%左右用于住院统筹,3%左右用于门诊统筹。个体劳动者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第八条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0.2%至0.3%的比例缴纳。每年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收支情况确定。
第九条 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月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参保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分别确定缴费比例。
第十条 职工退休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20年后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按规定补缴的,自次月起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