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从办理终止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因工作调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停缴医保的人员,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中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的,从中止之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二十三、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前已经住院的,从待遇生效之日零时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待遇生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四、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转院(限一次)的,在两家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计算,其起付标准按等级较高医疗机构的标准确定,其报销比例按诊治医疗机构的标准分别计算。二十五、参保人员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年(365天)的,其每满一年的医疗费用按出院结算一次。
二十六、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该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按退休人员的标准计算。
二十七、门诊(包括急诊)医疗费用不得计入住院费用内。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留观(包括留观医疗机构无床位而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抢救(指:心肺复苏抢救,大出血抢救,严重外伤、烧伤、中毒、窒息、休克、脏器衰竭等原因而引起呼吸或循环不稳定病人的抢救)后即转入住院的,其留观或抢救期间的
医疗费用可计入住院费用内,但已在门诊刷卡记账的部分不得再计入住院费用内。
二十八、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持证历本和IC卡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中选择门诊就医、购药,但在定点药店购买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二)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
(三)由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累计刷卡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刷卡超过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由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其个人承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按单位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二十九、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参保人员住院时,须持证历本、本人身份证和IC卡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
用预收款。预收款总额原则上应为预计医疗费总额减去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可能拨付数额的余额部分;
(三)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核实其相关证件并登记有关资料后,可对其住院医疗费实施记账。
入住医疗机构没有检查条件而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其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入住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因疾病治疗需要而入住医疗机构没有药品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的,其在其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费用原则上由入住医疗机构纳入住院医疗费记账,纳入确有困难的,参保人员出院后可持经治医生用药理由说明、用药医嘱复印件、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四)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出院结账制。参保人员住院时间跨医保年度的,以办理出院手续的时间核定具体年度。参保人员出院时,须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和结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方可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出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要求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六)参保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账,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应当出院而医院未通知患者出院的,费用由医
院负担。
三十、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
(一)连续缴费满一年(不含补缴)以上的参保人员,患有《试行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可持市区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的凭专科医院)审核的《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二份),相关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以及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历本》和IC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参保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
(二)符合特殊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报特殊病种时,选择一家市区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指定医院,所发生的特殊病种医疗费中应由医保支付部分在指定医疗机构刷卡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限额内;
(四)特殊病种门诊一年为一个治疗期,期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 (五)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外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的规定处理。
三十一、参保人员转院转诊就医管理:
(一)重危病人或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确
需转市内其他医疗机构诊治的,可凭原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介绍信,直接转入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二)经本市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或已确诊而本市无治疗条件的疑难病症患者,需转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或省外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上海市级公立三级,特殊情况需转其他省、市的限当地医保定点的公立三级)诊治的,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诊治审批表》,经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
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7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核准手续;
(三)参保人员每次转外地就医,只可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四)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转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和参保单位垫付,在就医终结后的30天内,持转外地诊治审批表、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等医疗文书,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
(一)常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和异地安置(指户籍关系在异地或经确认户籍关系虽在台州但居住在异地一年以上的本市退休人员)的参
保人员,选定居住地附近三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定点机构,由用人单位填写《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派驻)人员申请表》,携带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经核准登记后,可在登记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出院后30日内,门诊医疗费在医保年度内,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等医疗文书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医保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并将费用拨付给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
(三)已登记的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参保人员,不能持IC卡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临时回参保地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及医疗费报销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十三、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就医管理:
(一)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患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性疾病时,可选择当地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门)诊或住院治疗:
1、高热(38.5度以上);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3、各种原因的休克;4、昏迷;5、癫痫发作;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7、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急性冠脉综合症;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剧烈头痛;9、各种原因所致
急性出血、急性脏器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10、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11、各种急性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12、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伤,灼伤或其他急性外伤;13、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14、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
(二)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患突发性疾病住院的,须在入院之日起15日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临时外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之日起30日内持医疗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复印件)等医疗文书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和单位出具的临时外出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十四、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在提供服务时应认真校验参保人员的相关证件,如发现有伪造、冒用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IC卡的,应予扣留并及时报告医保经办机构。
三十五、定点医疗机构(含特约医院)对参保人员的每次就诊,须在医保证历本中详细记载病情以及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定点药店对参保人员配取的药品,须在证历本中详细记载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凡医保证历本记载不全或其记载与门诊处方、医疗费收据、明细清单不符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范围。
三十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对医
疗费的审核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即时如实上传医保信息及产生的医疗费用信息,同时按要求将病人的住院病历、门诊处方、检查报告单和各种收费的原始凭证提供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提供查阅的有关医疗档案和资料,负有保密和保持完整的义务。
三十七、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须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
三十八、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具有重点审核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将其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由凭卡记账改为现金结算。
三十九、参保人员非因工受伤住院治疗的,应如实填写《台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按相关规定报送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情况核实。出院前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确属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其医疗费用凭卡记账;出院时仍在核实过程中的,则先由本人现金支付,出院后经核实确属医保支付范围的,持有关证明及医疗费报销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四十、除急门诊外,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医(购药)未凭IC卡记账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非参保人员原因造成无法记账的除外)。
四十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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