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并对评标过程、评 标报告和定标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意见;
(四)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监察部门分别负责组建监督 组织,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出具监督报告。主要职 责是:
(一)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二)组织调查、处理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负责现场监督并依据监督情况组织进行责任认定和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分别对公司系统 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分别为 公司系统招标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招 标需求,提供经审核的招标技术文件,参与招标活动。主要 职责是:
(一)编制并审核本单位招标计划及招标技术文件,分别 报送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
(二)按照规定派出代表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三)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对潜在投标人的评价意见,分 别报送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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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 位项目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工程、服务招标确立合同 的签订并组织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 位物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 订并组织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各物资服务单位分别配合相应物资 管理部门的货物招标需求提报与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订, 负责履行货物合同。
第二十一条各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的范 围内,分别按照委托服务合同,开展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代理 业务。
第三章招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货物和服务,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 招标:
(一)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已经取得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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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项目,应当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邀请招标批准手 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的邀请招标认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 况,或者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 标,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 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招标;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特别规定,或者 有规定但经其同意可以列入例外情形的,按照项目建设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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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 招标。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依法自主招标,并采取 委托招标的方式,不采取自行招标。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应当 分别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 约定的收费标准、付费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 得在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 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九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 颁行标准文本的,应当在编写体例上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 文本。其中,合同条款应当符合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公司总部统一发 布的采购标准规定和编写体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分 别组织召开招标文件审定会议,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 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的代表以及相应专业专家参加,对 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会后,招标文件送各参会部门会签确认。
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相应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 审定会确定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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