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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工作制度汇编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4 6:50:3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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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院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人事科、办公室、工会、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科等负责人组成,人事科为考核小组常设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员工考核等次并报院办公会议最终确认。

4、年度考核的分类、内容和程序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年度考核结果将存入个人档案。

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工作实行考、评、聘分开。 7、申聘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省、总公司规定的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

8、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由本单位自行制定;高级职称资格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审理材料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认定,中级、初级职称资格由本院评审认定。

9、人事科具体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职务申聘等工作。 10、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聘人资格、提出聘任意见后,人事科将聘任意见提交院领导办公会,办公会根据本院专业技术职数等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11、医院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申聘工作,申聘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聘材料提交到人事科,如未能完整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干部管理、任免制度

(一)医院选拔中层干部必须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依法办事,对干

部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择优选拔。 (二)提拔干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

1、医院中层干部的聘任:由党办、人事科组织考察小组考察后提出使用意见,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党务干部由党委聘任,行政管理干部由院长聘任。

2、任免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院党委讨论同意,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三)医院中层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由党办、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等情况,提出意见,经院党委讨论、院办公会议讨论后,办理有关新聘、续聘、解聘等事项。 (四)实行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凡经考察或民主评议不能胜任本员工作的干部,进行调整或降格(级)使用,以至解聘。

八、人才管理制度

1、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医院优秀人才管理办法,每年评选一次医院优秀科技人才。

2、评选为医院优秀科技人才者,管理周期为2年;单位、个人按管理办法中的管理内容做好各项工作。

3、医院优秀科技人才管理领导小组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院长任组长,医院领导、办公室、人事、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人事科负责。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考核制度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必须进行考核定级,

考核内容及方法由医院各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2、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期满后于下一年度进行考核定级。

3、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分别于半年后和三个月后进行考核定级。

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医院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

1、凡本院在编劳动合同员工及非在编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签字后医院与员工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履行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相

应责任。

2、劳动合同的变更:医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员工各执一份。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告知: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本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如劳动者提前离院的,医院将自劳动者离院之日起停止支付乙方所有工资等待遇。

(2)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3)医院应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备案登记。

十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医院在编员工均应建立人事档案,并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人事科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由党办管理,其余均由医院人事科统一管理。

2、新调入员工,一律由人事科通知其本人填写干部履历表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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