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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务员制度全新整理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5 7:08:2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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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

国家级正职 1

国家级副职 2——4 省部级正职 4——8 省部级副职 6——10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8——13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 10——15 县处级正职 (调研员) 12——18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14——20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16——22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17——24 科员 18——26 办事员 19——27 三、公务员的衔级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有利于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关系。 第4章 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 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1.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2.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3.录用考试与录用考察两种方式互相补充,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4.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2.限制性资格条件

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是:(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节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与录用考试的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概括成四句话,就是: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所谓竞争,一方面是指应试者以自己的德才为条件,参加录用考试,争取考取公务员,另一方面是指招录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应试者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别优劣,为机关挑选最优秀的人才。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方式,主要有:查阅档案法;交谈考察法;座谈会考察法。 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知识测验。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技能测验。 第四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与录用的主管部门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和心理测验。 笔试的优点有:经济性、客观性、广博性。缺点有: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面试的优点:可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缺点有: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二、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公作的宏观管理。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五节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与违纪处罚 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2)资格审查;(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5)体检;(6)录用。录用有两个环节:①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②审批、备案。

录用考试程序执行过程中,两个问题需要重视: 1.重视录用公务员的特别规定。(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录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门技术性很强的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但需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试用的目的主要是:用人部门通过对呗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等进行深入的考察,作为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或取消录用资格的依据;同时也使试用人员在正式任职前获得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工作。我国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在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或公务员(责任人)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共有四种: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第四,不按所需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者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1)宣布无效。(2)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对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一是取消工作人员资格,二是调离考录工作岗位,三是给予行政处分,四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章 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并可分人事决策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则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公务员在录用、晋升和调入之前,也需要对人选进行考察。

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

(1)目的不同。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录用考察是对录用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晋升考察是为晋升公务员职务进行的评价。 (2)法律依据不用。年度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考察依据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晋升考察依据公务员晋升相关法规。

(3)考核组织不同。年度考核由行政首长或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录用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晋升考察由任免机关进行。

(4)考核方法和程度不同。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度比较规范,有法律明确规定,程度严谨;录用考察方法和程度相对简单;晋升考察方法和程序严格。

与其他考察相比,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范围广泛、定期进行、目的单一。 二、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第二节 公务员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是指在对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客观原则是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考核结果,避免以偏概全。公共原则是指考核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视同仁。民主公开原则是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的重要手段。民主原则是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考核。公开原则一是指公布于众,以便有关人员了解、参与和监督;二是指要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使其了解组织对自己的评价,正确认识自我,以利于公务员今后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做好工作。 3.分类考核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公务员考核必须与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能否被合理使用,关系到考核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绩等。 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求:一要体现系统性、二要体现针对性、三要体现科学性。 第三节 公务员考核的范围、等次与标准 一、公务员考核的范围

中组部、人事部2006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范围作了如下九个方面的补充规定:

1.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在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参加考核。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9.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公务员考核的等次

英国公务员考核分为:优异(A)、良好(B)、满意(C)、尚可(D)和不良(E)。 美国公务员的考核等次分别为不满意、满意和特别优异三等。

《公务员法》吸收了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公务员考核的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用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且情形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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