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钢轨头部横向裂纹:3个通道发现,最长通道显示≥13点。 b.钢轨头部及腰部纵向水平裂纹:0°显示≥30点。 c.螺栓孔裂纹:45°显示≥6点,或0°显示≥4点。 ②二类疑似伤损。
a.钢轨头部横向裂纹:2个及以上通道发现13点>最长70°通道显示≥7点。
b.钢轨头部及腰部纵向水平裂纹:30点>0°显示≥15点。 c.螺栓孔裂纹:6点>45°显示≥3点,或4点>0°显示≥2点。 d.擦伤、掉块:0°显示≥15点。 ③三类疑似伤损。
a.钢轨头部横向裂纹:1个及以上通道发现,最长70°通道显示<7点。
b.钢轨头部及腰部纵向水平裂纹:0°显示<15点。 c.螺栓孔裂纹:45°显示<3点,或0°显示<2点。 d.擦伤、掉块:0°显示<15点。 (4)探伤车检测盲区。 ①轨底Ⅲ区伤损。
②轨底Ⅱ区垂直于轨底横向裂纹(月牙型缺陷)。
③四型探伤车通过锰钢辙叉,尖轨断面宽度小于50mm范围。 (5)有关要求。 ①探伤车数据处理。
a.一类疑似伤损,经确认后立即通知工务段添乘人员和本段
调度并报告工务处。二、三类疑似伤损,经操作员回放后上传数据分析小组,由分析小组同上周期检测数据对比分析确认,结果于次日17时前通知工务处和本段调度。
b.探伤车将每月检查情况于25日前形成总结上报工务处。 ②工务段复核要求。
a.一类疑似伤损:工务段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复核,当日将复核结果上报工务处,同时传送探伤车;工务处将复核结果报主管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b.二类疑似伤损:工务段在5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复核结束当日上报工务处,同时传送探伤车。
c.三类疑似伤损:工务段在10日内组织现场复核,复核结束当日传送探伤车。
③联合复核要求。
a.工务处对工务段未复核出的一类疑似伤损,要组织工务段和探伤车联合复核再次确认。
b.对工务段未复核出的二类疑似伤损,工务处组织探伤车对伤损图谱进行综合分析,现场进行联合复核确认。
c.工务段未复核出的伤损,联合复核确认有伤损的,由工务段形成报告上报工务处,工务处追究工务段责任。
d.联合复核确认无伤损的,探伤车综合分析出现伤损图谱的,由探伤车形成报告上报工务处,工务处追究探伤车责任。
f.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务处安排探伤车再次现场定点复核
确认。
④探伤车添乘要求。
a.探伤车检查时,工务段主管技术人员上车添乘,随时了解和掌握探伤车检查情况。
b.接到探伤车检查通知后,工务段提前一天向探伤车提供被检区段半径R≤600m的曲线、轨面鱼鳞纹、脱层、明显压溃、接头错牙、曲线硬弯、长短链、长钢轨轨头、轨腰伤损详细资料,同时通知涂油工区停止涂油。
c.探伤车及工务段添乘人员都要携带上次探伤车检查(移动硬盘)资料,以便检查时核对。
⑤责任划分。
根据伤损分析结果判定,追究责任。 2.钢轨探伤仪检查。 (1) 检查计划。
工务段技术科负责编制月份钢轨探伤检查计划,报主管副段长审批实施,段调度负责按计划监督每日完成情况。
(2) 检查范围。
钢轨轨头核伤和焊缝轨头夹渣、气孔或裂纹;以正常探伤速度推行,在某一固定的探伤灵敏度和无误报的情况下,应能逐个发现GTS—60试块上除15°下裂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缺陷及轨底横向裂纹。
(3)检查要求。
①上道前,必须由班长或作业负责人对探伤仪各部状态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探头角度、耦合及探伤灵敏度等进行检查(探头灵敏度调试以不出杂波为宜),以保证仪器状态良好,及时发现伤损。
②执行路局Q/HBT2009钢轨探伤工作业标准。
③探伤检查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放慢检查速度且提高探伤灵敏度仔细探测。
a.钢轨表面存在擦伤、焊补层、剥落掉块、鱼鳞纹、接头病害等情况。
b.再用轨大修后使用不足1年的地段。 c.普通12.5m标准轨及调边轨地段。 d.历年钢轨伤损多发地段。
e.编组场、驼峰、道岔尖轨、基本轨、钢轨组合辙叉、道岔前后引轨、异型轨、锻焊辙叉、绝缘接头等。
f.缓冲区、道口、小半径曲线、大坡道制动地段。
④探伤检查遇有焊缝、辙叉与钢轨结合部、尖轨转换轨型处、提速道岔尖轨轨腰宽度增加部位,必须停车调整车向和探头偏角反复探测;特别注意焊缝焊筋波与伤损混淆,避免波形辨认不清,造成漏检、误判;同时对焊补层、鱼鳞纹下存在的横向裂纹(核伤)实行三档灵敏度反复探测法检查,避免漏检。
⑤工务段要定期安排探伤组之间互检,同一组定期左右股定期互换,形成相互监督制度,结果纳入考核,提高检出率。
⑥工务段根据管内伤损钢轨发展规律,结合伤损类型制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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