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管线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管理,规范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交通监控、热力、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管理区域(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溪新区)可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管线管理工作。
各镇、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相应管线管理初审工作,涉及道路开挖等明确由属地政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水利、民防、环保、旅游、交通、城管、公安、文广新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安排资金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系统的管线专业规划。
管线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
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应当取得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建设计划时,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同步建设和已有架空线路敷设入地计划。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相应的管线综合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管线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规划部门;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向住建局市政公用部门报送计划。
第十五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原则上应当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架空线路,原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严格控制新建城市道路快车道内设置各类管线或在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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