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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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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琼科[2018]28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8.07.16 【实施日期】201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8〕285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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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附件

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和《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的要求,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四化”发展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 2 / 4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

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海南省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县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并组织推荐认定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孵化器及其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

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8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 3 / 4

学历的占70%以上。

(二)孵化器

3.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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