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与分包极易混淆。如何区分呢?“转包实质上建筑工程的(总)承
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者虽不变更
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
工过程中主要核查六个方面内容:(1)核实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或者
实际上已变更。(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
是否一致;(3)检查其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
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4)核查其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5)
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6)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
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拥有。””实际施工人的内涵在本司
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释义中已作出解析,不再重复。
2.条文解析
本条为两款。第一款为程序性规定,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程序和实体
两部分内容。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承包人和
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承、发包当事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两造,是合同的相对人。
由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为无效合同
的当事人,一方向另外一方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
毋庸置疑,不会产生歧义。本款在此出现主要是倡导性的,告诉各级人
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转包人主张权利,
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主导方向,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应
当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向业主主张权利。
第二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况,即在程序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
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在
程序上讲,当事人包括共同被告和第三人,第三人有可分为有独立请求
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三人两种。第三人表明与本诉是两个法律关
系,或有牵连,或对本诉当事人讼争法律关系有独立请求权;而共同被
告则是与业主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实体上存在某些特殊关系,
如债务人与担保人、共同侵权人、共同共有人、合伙人、挂靠集体组织
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或者私营企业、集体组织等之间,由于存在紧密联
系的特殊的实体法律关系,体现在程序上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本款的
含义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其次是实际施工人为原告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中,
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追加为哪
一种当事人应当视情况而定。
解析本款条文后人们不禁发问,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
同关系,如何成为共同被告呢?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何能够 成为共同披告呢?
第一个问题,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包人成
为被告在实体上讲就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呢?“合同
相对性,在大陆法系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被称为?法锁?,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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