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予以改正。
第七十五条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本规范所称月,按30日计算。
第八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制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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