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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作者:方敏
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04期
摘 要 国有企业经过了若干次体制改革,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式要求国企必须更深入地市场化。而其法人在结构转型中出现的问题,势必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转型和进一步发展,如权责模糊或有误等等。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也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但执行力依旧不够,经营活动也不够透明,监督管理力度稍显软弱。当下如何促进现代企业加速组织建设,优化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关键问题。在本文中,主要就目前我国的国企法人在治理组织上尚存的某些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 缺陷 完善 一、引言
现代化企业在管理组织方面,工作中心是构建并完善法人组织架构。由此,方可更为有效地确保投资方的权益,切实减少或掌控在经营以及管理当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减少企业在监管中的各种投入。并且还可保障权利的公平性,让决策、管理、监督等工作都能形成彼此制约、相互监督的良好关系。随着我国国有企业逐步改革,且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刻不容缓。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虽依据公司法进行了改制,但仍是“换汤不换药”“一支笔”等改制前的陋习。为了与国际化大企业接轨,为更好走出国门,打好“中”字招牌,发挥国有企业顶梁柱作用,国有企业需要加强优化探索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有效途径,优化管理制度,最终达成企业资产的稳步增加。 二、当前我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管理层权责不清,决策机制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现象。例如,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人兼任、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人兼任、监事会主席由企业纪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兼任等,导致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人员重合,限制了董事会独立行权的职能,使董事会的设立不能正常发挥其独立履职、三权监督的真正作用。虽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但却无法有效抑制或降低风险。这种状态使公司的相互制衡决策机制难以实现,亦未实现公司法要求的三权分立管理理念,决策与实施更多的仅表现在形式上。
(二)监管缺失或无独立性,无法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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