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十七条 职责要求 (一)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人
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三)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动火部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
对本次采样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六)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批准签字负责。
1.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项目负责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项目逐项填写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
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实施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和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及实施人各持一份。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得高于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得高于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实施;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技安副总经理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科室)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单位领导终审批准。
第四章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动土作业管理职责
(一)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土作业安全负责。 (二)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土作业过程负责。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第二十条 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在生产区域或其他特殊区域动土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四)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挖掘坑、井、槽、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井、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井、槽、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在坑、井、槽、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所有人员不准在坑、井、槽、沟内休息。
7.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七)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八)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九)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二十二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二)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参与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四)《动土安全作业证》由设计部及安全环保部审批。
第五章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断路作业管理职责
(一)断路申请单位进行断路作业前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二)《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三)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四)安全环保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并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定义 (一)断路作业
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厂部级单位。
(三)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四)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五)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一)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域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二)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灯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警示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m,不低于1m。 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红光。
(三)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辆的通行。 (四)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二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二)《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一式三联。
(三)断路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安全措施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四)断路作业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五)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保卫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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