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一学年内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一年基础津贴;对一学年内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或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六个月基础津贴;对一学年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三个月基础津贴。
5、教职工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津贴:
(1)教职工每学期病假按实际病假天数扣发校内津贴。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视情节不同,扣发当月或半年直至全年校内津贴。
(2)每学期事假累计5天之内按实际天数扣发校内津贴,超过5天但不足10天者,扣发半个月校内津贴;超过10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一季度校内津贴;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半年校内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扣发一年校内津贴。
(3)每学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一季度校内津贴;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半年校内津贴;旷工累计达5天及以上者,扣发一年校内津贴;学期旷工累计15天以上,按有关规定执行。
6、外借、离退休、落聘人员,自次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7、寒暑假以外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停发休假期间的校内津贴。 8、经学校决定需扣发、停发基础津贴或绩效津贴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八)教职工有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学习活动费: 1、每学期病假累计达一个月者,扣发一个月学习活动费的50%;达二个月者,扣发二个月学习活动费的50%;依此类推。
2、每学期事假累计达一个月者,扣发一个月学习活动费;达二个月者,扣发二个月学习活动费;依此类推。
3、每学期旷工累计3天以下者,扣发一个月学习活动费;累计3天及以上5天以下者,扣发半年学习活动费;旷工5天及以上者,扣发全年学习活动费。
4、根据有关规定停发工资者,停发学习活动费。
八、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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