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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5年版制剂通则变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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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注射剂所用溶剂应安全无害,并与其他药用成分兼容性良好,不得影响活性成分的疗效和质量。一般分为水性溶剂和非水性溶剂。

(1)水性溶剂最常用的为注射用水,也可用0.9%氯化钠溶液或其他适宜的水溶液。 (2)非水性溶剂常用植物油,主要为供注射用的大豆油,其他还有乙醇、丙二醇和聚乙二醇等。供注射用的非水性溶剂,应严格限制其用量,并应在各品种项下进行相应的检查。 1.1.4 配制注射剂时,可根据需要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如渗透压调节剂、pH 值调节剂、增溶剂、助溶剂、抗氧剂、抑菌剂、乳化剂、助悬剂等。所用附加剂应不影响药物疗效,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使用浓度不得引起毒性或明显的刺激性。常用的抗氧剂有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和焦亚硫酸钠等,一般浓度为0.1%?0.2%。多剂量包装的注射液可加适宜的抑菌剂,抑菌剂的用量应能抑制注射液中微生物的生长,除另有规定外,在制剂确定处方时,该处方的抑菌效力应符合抑菌效力检查法(通则1121)的规定。加有抑菌剂的注射液,仍应采用适宜的方法灭菌。静脉给药与脑池内、硬膜外、椎管内用的注射液均不得加抑菌剂。常用的抑菌剂为0.5%苯酚、0.3%甲酚、0.5%三氯叔丁醇、0.01%硫柳汞等。

1.1.5 注射剂常用容器有玻璃安瓿、玻璃瓶、塑料安瓿、塑料瓶(袋)、预装式注射器等。容器的密封性,须用适宜的方法确证。除另有规定外,容器应符合有关注射用玻璃容器和塑料容器的国家标准规定。容器用胶塞特别是多剂量包装注射液用的胶塞要有足够的弹性和稳定性,其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容器应足够透明,以便内容物的检视。

1.1.6 在注射剂的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缩短配制时间,防止微生物与热原的污染及原料药物变质。输液的配制过程更应严格控制。制备混悬型注射液、乳状液型注射液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粒子大小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注射用无菌粉末应按无菌操作制备。必要时注射剂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检查,如异常毒性、过敏反应、溶血与凝聚、降压物质等,均应符合要求。

制备注射用冻干制剂时,分装后应及时冷冻干燥。冻干后残留水分应符合相关品种的要求。

生物制品的分装和冻干,还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 的要求

1.1.7 注射剂的标签或说明书中应标明其中所用辅料的名称,如有抑菌剂还应标明抑菌剂的种类及浓度;注射用无菌粉末应标明配制溶液所用的溶剂种类,必要时还应标注溶剂量。

注射剂作为典型的灭菌及无菌制剂,其中的生产、储藏及检查项目类似的出现在多数灭菌及无菌制剂的规定中,如眼用制剂、鼻用制剂、耳用制剂及冲洗制剂等都需要进行无菌、微生物检查等。 1.2 检查项目

注射剂的质量检查项目及内容与2010版基本相同,包括装量、装量差异、渗透压摩尔浓度、可见异物、不溶性微粒、中药注射剂有关物质、无菌和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主要的

差异是2015版中增加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残留量的检查,检查内容为“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注射剂照铅、镉、砷、汞、铜测定法(通则2321)测定,按各品种项下每日最大使用量计算,铅不得超过12网,镉不得超过3μg,砷不得超过6μg,汞不得超过2μg,铜不得超过150μg。” 2、眼用制剂

新版制剂通则在装量检查时的规定更加细致,一般都将单剂量包装与多剂量包装分别检查,而这在上版药典的相关检查中是忽略的,都是统一检查,并没有分开检查,这类差异存在于眼用制剂及鼻用制剂。

眼用制剂系指直接用于眼部发挥治疗作用的无菌制剂。眼用制剂可分为眼用液体制剂(滴眼剂、洗眼剂、眼内注射溶液等)、眼用半固体制剂(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等)、眼用固体制剂(眼膜剂、眼丸剂、眼内插入剂等)。眼用液体制剂也可以固态形式包装,另备溶剂,在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

表4 眼用制剂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可见异物

相关要求

滴眼剂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通则0904)中滴眼剂项下的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眼内注射溶液照可见异物检查法(通则0904) 中注射液项下的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粒度

含饮片原粉的眼用制剂和混悬型眼用制剂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通则0982第一法)测定,每个涂片中大于50μm的粒子不得过2个(含饮片原粉的除外),且不得检出大于90μm的粒子。

沉降体积比 金属性异物

混悬型滴眼剂(含饮片细粉的滴眼剂除外)沉降体积比应不低于0.90。 眼用半固体制剂检视不小于50μm 且具有光泽的金属性异物数,30个中每个容器中含金属性异物超过8粒者,不得过3个,且其总数不得过150粒。

装量差异及装量 分别按单剂量和多计量包装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渗透压摩尔浓度 水溶液型滴眼剂、洗眼剂和眼内注射溶液按各品种项下的规定,照渗

透压摩尔浓度测定法(通则0632)测定,应符合规定。

无菌

四、新增剂型 吸入制剂

吸入制剂是2015年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中的新增剂型,本通则仅作为吸入制剂(吸入气雾剂、吸入粉雾剂、供雾化用的液体制剂和可转变成蒸汽的制剂等)生产和质量控制的通用性要求,不作为单独剂型。

吸入制剂系指原料药物溶解或分散于合适介质中,以蒸气或气溶胶形式递送至肺部发挥

除另有规定外,照无菌检查法(通则1101)检查,应符合规定。

局部或全身作用的液体或固体制剂。根据制剂类型,处方中可能含有抛射剂、共溶剂、稀释剂、抑菌剂、助溶剂和稳定剂等,所用辅料应不影响呼吸道黏膜或纤毛的功能。吸入制剂包括吸入气雾剂、吸入粉雾剂、供雾化器用的液体制剂和可转变成蒸气的制剂。 1. 生产贮存规定

1.1 吸入制剂的配方中若含有抑菌剂,除另有规定外,在制剂确定处方时,该处方的抑菌效力应符合抑菌效力检查法(通则1121)的规定。吸入液体制剂应为无菌制剂。

配制粉雾剂时,为改善粉末的流动性,可加入适宜的载体和润滑剂。吸入粉雾剂中所有附加剂均应为生理可接受物质,且对呼吸道黏膜和纤毛无刺激性、无毒性。

1.2吸入制剂中所用给药装置使用的各组成部件均应采用无毒、无刺激性、性质稳定、与原料药物不起作用的材料制备。

1.3可被吸入的气溶胶粒子应达一定比例,以保证有足够的剂量可沉积在肺部。吸入制剂中微细粒子剂量应采用相应方法进行表征。

1.4吸入制剂中原料药物粒度大小通常应控制在10μm以下,其中大多数应在5μm以下。 1.5定量吸入制剂应进行递送剂量均一性检查。多剂量吸入制剂仅测定单个吸入装置内的递送剂量并不足够。生产时应采用合适的方法评价吸入剂罐(瓶)内和罐(瓶)间的递送剂量均一性。

1.6吸入气雾剂生产中应进行泄漏检查。

1.7定量吸入制剂说明书应标明:①总揿(吸)次;②每揿(吸)主药含量;③临床最小推荐剂量的揿(吸)次;④如有抑菌剂,应标明名称。

1.8胶囊型、泡囊型吸入粉雾剂说明书应标明:①每粒胶囊或泡囊中药物含量;②胶囊应置于吸入装置中吸入,而非吞服;③有效期;④贮藏条件。 2、吸入气雾剂

吸入气雾剂系指含药溶液、混悬液或乳液,与合适抛射剂或液化混合抛射剂共同装封于具有定量阀门系统和一定压力的耐压容器中,使用时借助抛射剂的压力,将内容物呈雾状物喷出,用于肺部吸入的制剂。可添加共溶剂、增溶剂和稳定剂。 2.1 递送剂量均一性吸入气雾剂照下述方法测定,应符合规定。

测定法取供试品1罐(瓶),振摇5秒,弃去1喷,将吸入装置插入适配器内,喷射1次,抽气5秒,取下吸入装置。重复上述过程收集产品说明书中的临床最小推荐剂量。用适当溶剂清洗滤纸和收集管内部,合并清洗液并稀释至一定体积。

分别测定标示揿次前(初始3个剂量)、中(n/ 2吸起4个剂量,n为标示总揿次)、后(最后3个剂量),共10个递送剂量。

采用各品种项下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各溶液中的药量。

对于含多个活性成分的吸入剂,各活性成分均应进行递送剂量均一性检测。 结果判定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10个测定结果中,若至少9个测定值在平均值的75%?125%之间,且全部在平均值的65%?135%之间。

(2) 10个测定结果中,若2-3个测定值超出75%?125%,另取2罐(瓶)供试品测定。若30个测定结果中,超出75%?125%的测定值不多于3个,且全部在平均值的65%?135%之间。 2.2 每瓶总揿次照下述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取气雾剂1罐(瓶),揿压阀门,释放内容物到废弃池中,每次揿压间隔不少于5 秒。每罐(瓶)总揿次应不少于标示总揿次(此检查可与递送剂量均一性测试结合)。 2.3 微细粒子剂量

照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空气动力学特性测定法(通则0951)检查,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装置与方法,依法测定,计算微细粒子剂量,应符合各品种项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微细药物粒子百分比应不少于每吸主药含量标示量的15%。

呼吸驱动的吸入气雾剂应对以上检查项的操作按各品种使用说明书进行相应调整。 2.4 微生物限度

除另有规定外,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和控制菌检查法(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7)检查,应符合规定。 3、吸入粉雾剂

吸入粉雾剂系指固体微粉化原料药物单独或与合适载体混合后,以胶囊、泡囊或多剂量贮库形式,采用特制的干粉吸入装置,由患者吸入雾化药物至肺部的制剂。 3.1 递送剂量均一性吸入粉雾剂照下述方法测定,应符合规定。

根据产品说明书准备供试品,将供试品插入适配器内,开启真空泵,抽吸:T秒。关闭真空泵,取下吸入装置。重复上述过程收集产品说明书中的临床最小推荐剂量。以空白溶剂清洗滤纸和收集管内部,合并清洗液并稀释至一定体积。

胶囊或泡囊型粉雾剂重复上述过程测定10个剂量。贮库型粉雾剂分别测定标示揿次前(初始3个剂量)、中(n/2吸起4个剂量,n为标示总揿次)、后(最后3个剂量),共10个递送剂量。

采用各品种项下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各溶液中的药量。

对于含多个活性成分的吸入剂,各活性成分均应进行递送剂量均一性检测。 结果判定同“吸入气雾剂” 项下要求。

贮库型吸入粉雾剂罐(瓶)间递送剂量均一性测定同“吸入气雾剂” 项下方法。 3.2 微细粒子剂量

照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空气动力学特性测定法(通则0951)检查,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装置与方法,依法测定,计算微细粒子剂量,应符合各品种项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微细药物粒子百分比应不少于每吸主药含量标示量的10%。 3.3 多计量吸入粉雾剂总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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