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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总价合同”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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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
7、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
8、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9、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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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第三章一般规定((共4节)是在“08规范”4.1节的基础上编制的,并将“08规范”1.0.3条、1.0.4条移入。
第一节计价方式中有4条强制性条文: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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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节新增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一条3.2.1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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