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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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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8修订)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24 【实施日期】2018.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第 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1 / 3

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 3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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