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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小兵长沙经验分享(20190226):IPO审核的法律问题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4 20:30:0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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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一直是一条红线,审核观念有变化,但这个问题从来都没有宽容。因为上市之后后患无穷。这个事情要追溯到上个世纪,当时还是额度制,IPO的目标是为国企解困。当时上市是拿最坏的资产来上市,主体是一条生产线,一个子公司。就会存在各种同业竞争,为利益输送提供便捷。

同业竞争重点核查范围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重要股东如果跟发行人经营同种业务也需要关注,必要时也是要清理的。关于重要股东怎么界定的问题,很多人拿5%作为自我想象的标准。我问5%从哪来的,很多人不一定说得出来,最明确的来源是招股书信息披露准则里,但我建议大家不要这么去界定。很多人还喜欢在这上面做文章:投资机构入股4.99%,供应商入股4.99%。他们的逻辑是4.99%不是重要股东,不用被查了,我们真的把监管机构当傻子了。如果一个股东持股2%,但是公司的研发总监,你说是不是重要股东?如果他在外面经营跟发行人相关的业务,你说是不是同业竞争?如果一个股东持股10%,但就是个财务投资者,一年到头都不来,连董事会席位都没有,你说他是重要股东吗?很多保代睁着眼说瞎话,他自己都知道这样不对,但他自己安慰自己,法律也没有这么规定。这也是为什么在做业务时还是要有项目经验的原因。

第二个是亲属同业竞争问题,51号文说得比较明确,首先要承认的一点是对于亲属同业竞争问题审核已经宽松了很多,至少留了口子。亲属同业竞争问题有一个最明显的悖论就是:如果我跟亲属的关系很好,人家就问你为什么不整合;反过来说我跟亲属关系不好,整合不了,人家说那配合不了你怎么核查?

亲属同业竞争直系亲属基本都是要整合的,其他兄弟姐妹远亲是否要整合要具体分析,一种分家,一种是独立发展。分家就是原来两个兄弟在一起干,后来

理念不合各干各的,这种情况一定要关注分家的过程。还有一种是两个企业从始至终独立发展,要关注客户是否重合?资金人员是否存在往来?有的表面劳动合同都是分开签的,但实际就是共用的,这些我们都要重点关注,因为IPO的过程相当于是把企业的方方面面完全放在所有人面前论证的过程,很多偷偷摸摸的事情都是行不通的,这也是我们要跟发行人明确的事情。这些方面我们都要做充分论证,到底是不是重合,重合度有多高?不是说重合就一定不行。比如前年上市的雄塑科技,历史原因跟香港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他们的供应商客户都有重合,因为他们都是做塑料产品,大宗产品采购供应商都是中石化下面的企业,客户是经销商也会有重合,重合比例多高都是我们要关注的问题。

在认定这个问题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问题,昨天还有人问我业绩下滑30%是不是不能报材料了?我给大家一个我自己的判断,如果当期业绩下滑20%以上,会前或者会后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如果会后基本不会给批文,会等到业绩下滑降到20%以内,会前基本就不会给反馈或者审核风险会很大。但是这个也要分情况,业绩规模越大越宽容。如果有2个亿的利润,有点关联交易或者其他说不清楚的事情,剔除影响还有1.8个亿的利润就影响不大;如果只有5000万的利润,本来就在线上晃,左边就没了右边就行,这种肯定是要重点核查的。极端情况,如果一个企业有100亿的利润,业绩下滑50%说不定也没问题,如果5000万利润下降5%人家都会很担心。业绩可能会带来我们对所有问题的判断。

5、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有两个重要问题,一个是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这种情况的

前提是关联交易是真实的。再跟大家说一点,关联交易超过30%不一定不行。比如客户是做安检摄像头的,中国安防龙头是海康威视,海康威视的副总投资了发行人,发行人的商品是必然要销售给海康威视的,商业逻辑能解释清也没有问题。不是说超过30%就一定不行,没超过30%就一定行。另一个问题是影响到财务数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这就是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问题,发行人可能通过关联方来做业绩。

关联交易在解释时有两个目标和方向,一个是必要性,一个是公允性。公允性很好理解,价格、交货期、信用周期是不是跟卖给别人一致。必要性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必要性悖论,如果说关联交易有必要就叫重大依赖,如果说关联交易可有可无就问为什么要干关联交易。所以现在80%的过会企业最后一年是没有关联交易。当然有很特殊的商业逻辑的,我们是允许存在的。

三、股权、资产

1、出资:真实、充足

第一个是出资问题,这个应该是2017年11月开始明确,出资时间明确没有运行要求,以前是超过100%的出资不实要运行36个月。虽然不合理但以前是严格执行的。有的项目历史上注册资本500万,有300万出资不实,就属于这种情况,并且要从规范的时间点开始算36个月。现在已经没有了限制,出资问题不是主观恶意,没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没有被处罚过,这个问题就可以自己来论证。

关于出资问题有两个重要属性:真实性和充足性。目前IPO项目里90%的项

目会存在出资问题。这个问题核心出在工商局,因为没有监管机构要求去规范出资问题。以前有房地产老板搞投资公司,他就是拿自己家里的桌子评估2000万出资,评估机构验资机构愿意出报告,工商局不会管。我们甚至见过人力资源出资、姓名出资、社会关系出资、劳务出资、商标使用权出资、名誉权出资。

大家都知道出资资产必须是可计量的、可转让的。所以出资问题的实质性障碍,一个是影响真实性,一个是影响充足性。比如说说好拿200万现金出资,结果出了100万,或者出了200万第二天又转走了。刑法修改以前叫抽逃出资罪,最高刑期7年。还有一种拿厂房出资,但没有产权证,或者虽然出资了,但属于商标、无形资产等都可能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

还有一种是出资的程序性障碍,比如没有审计报告,没有验资报告,或者是买了设备没有发票。大家思考一下出资设备没有发票怎么办,有评估报告,但没有附件,就一个清单,这种情况下假定出资是真实的,你们怎么去查?这个先不告诉大家,结束后有兴趣的可以跟我来探讨。

2、股权:清晰、稳定

股权清晰问题是一条红线,并且没有比例限制。有一个企业在东北,珠宝行业的,存在集体资产量化。股本2万股,在3个兄弟身上,就因为这2万股,在我们做项目的时候,这几个兄弟天天去项目组闹,还去证监会楼上敲锣打鼓搞上访,省公安厅以上访的名义抓回去行政拘留几天后又来。有一年公司发了优秀员工奖,原因是有个员工用生命保护了工作底稿。

所以跟人相关的问题是最难解决的问题。这种问题越早解决越好,越晚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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