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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6 17:39:1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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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等。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00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7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 依据上述方法,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5÷(1-13%)×13%=9.71万元。

(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所谓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

(一)成本比例法。 所谓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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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5=31.10万元),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0.85=4.75(万元)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1.10×4.75=3.05万元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02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20×75%×17%=42.5(万元) (二)收入比例法

所谓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其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全部销售额

例:某制药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类药品,2003年3月,该厂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当月药品销售收入250万元,其中:避孕药品销售收入50万元。

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50÷250=4(万元)

视同销售金额确定,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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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销项税额的风险防范

风险点:销项税额的准确计算,主要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要把握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时间;二是要掌握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混业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三是计税依据的确定要正确。 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同样也会带来税务机关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等)的风险;如果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从而增大了经营成本,减低市场竞争力。

1.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风险。

收取时计提: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逾期时计提:合同协议约定的押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不再退还的押金

未逾期但超过一年时计提:合同协议约定的押金期限超过一年,虽然未逾期,但收取已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未退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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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案例:2010年8月,稽查人员对某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黏合剂产品,同时有包装物出借业务,并收取押金。稽查人员核对企业包装物账面数量与库存实物数量时,发现存在一定的差异。进一步采用直查法检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查实2009年1月销售产品并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00元,在2010年4月25日将这笔逾期的包装物押金转入了“营业外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税收违法事实。

2.视同销售风险

①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计税依据区别 8种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非会计概念,视同销售需要分税种来区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均有视同销售)

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3个来源对应3个去向)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2个来源对应2种用途) 作为投资(即对外投资)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注意:包括“购买”的货物 ***货物: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购买福利品不属于货物 ***不包括“购买”的货物,也就是说: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受托方/委托方 **“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满足条件:收款/发票开具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代销货物(双方行为均应交增值税)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消费税 自产自用(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 “自产自用”指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指纳税人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在建工程、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业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依法缴纳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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