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注意:财产、货物的区别是什么?) ▲注意: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得税也在视同销售;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区别: (1) 相同:将货物用于投资、赠送、分配;代销
(2)部分不同: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自制相同,外购不同)
(3)不同:①货物在统一核算的内部跨县市分支机构之间相互移送;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③计税依据
2.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也并不意味着都要作为收入从而成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
国税函[2008]1081号申报表A填报说明,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
收入+税收规定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但增值税却视同销售时,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提基数。
②自产产品用于设备维护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案例:某公司生产一种保温材料,而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需经过高温炉处理,而高温炉内部也需使用跟自产产品同类型的保温材料,为降低采购成本,该公司直接使用自产保温材料,用于更换高温炉内的保温材料,每3-5个月更换一批,使用自产货物用于设备维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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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 ??。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将自产保温材料用于高温炉设备维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③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所领用的零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上)。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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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④视同销售哪些业务应开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3.具有收付款行为。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但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销售”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在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视同销售”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但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都与一般的销售货物没有实质区别,前者针对的是委托方,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专用发票,对受托代销货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开具普通发票。后者针对的是受托方,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则要根据销售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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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项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然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为确保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充分发挥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3.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这两项行为属于内部自产自用性质,不开具发票。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除税务总局发文明确无偿赠送货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外,其余两项行为基于货物对外流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改变,为保证货物继续流转,不论从增值税链条还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考虑,允许对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时,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视同销售的货物如果属于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消费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类似增值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视提供应税服务对象开具相应发票。
根据上述风险,建议进行风险自查:一是是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直接按其生产成本冲减库存商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二是是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不做销售直接冲减产品成本,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案例:国税机关对某酒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对其销售代理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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