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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6 9:33:0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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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上述例[1]中,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A公司开具的含税50000元的增值税违约金发票的,则其42735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B公司未能取得A公司开具增值税违约金发票,或者B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其50000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多缴税、早缴税风险 (1)专用发票不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风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具体应该交税的时间(时点)。

第一,开票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当前,部分纳税人认为开票时间就是纳税时间。其实是本末倒置的错误观点,首先,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都必须开票;其次,发票必须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能滞后开票。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决定了开票时间,而不是由开票的时间来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差异。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应税行为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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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是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⑦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案例: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手机批发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对该公司实施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库存商品明细账中三种型号的手机连续两年库存数量不变。经到企业仓库实地盘点,发现上述手机账实不符,账面比实际多1200台。企业解释1200台的差额是委托代销发出的手机,因未收到代销清单,故未记账。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代销协议,经核实,发现代销手机发出已超过180天。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补缴增值税。

(2)销售购物卡的风险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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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

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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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专票已开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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