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工作,堵塞漏洞,减少不合理支出,公司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原则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有关要求,只能用于公司业务上的招待支出,不能用于高消费场所和正常招待之外的支出。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上级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到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及兄弟单位之间的因公接待。
2、用于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的招待。 3、用于各部门对外工作的必要招待。 第二章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年初确定年度业务招待费总计划,然后,将其分解到各单位使用,财务部按照报销程序认真把关,严格内部银行制度及招待费定额管理制度,并做好招待费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对招待费的使用程序及每次就餐标准负责把关。具体程序是:由接待业务的单位填写派餐单(提出招待申请);经主
管领导同意;主管接待的副总批准;办公室根据招待人数及级别确定用餐标准和招待饭店。派餐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存档记账,一份由招待单位填写实际发生金额后自留。
第六条办公室与财务部每季度将各单位招待费支出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七条财务部每年将提交全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条招待客人时,一般限定在公司内部食堂或定点的饭店,就餐完毕由办公室签单或授权签单,每季度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各单位提供内部支票并附招待券,由财务部计入各单位招待费支出账。 第三章业务招待的标准
第九条来公司联系业务、到公司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按每次20元/人安排就餐,长住人员每天20元/人,由处室填写来客就餐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凭公司内部支票,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统一安排就餐。
第十条市级以上领导机关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或市属县以上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5人以上者按每次50元/人标准安排就餐,5人以下者按每次60元/人,可适量安排本地啤酒或白酒,10元左右的帝豪烟。
第十一条招待单位在安排陪同司机就餐时,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按自助餐标准安排就餐。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可适量提高就餐标准。
第四章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部下发的业务招待费标准执行,凡超出标准的,其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凡没有完善就餐手续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五条招待来客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情况下,陪餐人员只限于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陪餐人数一般不能超过来客人数。
第十六条叶县各单位的接待工作由叶县办事处(公共关系部)负责,办公室监督其支出的合理性,财务部控制其支出总额。有些接待可在叶县的定点饭店安排,也不予现金结账。
第十七条运销部门的接待业务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原则上在定点饭店,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非定点饭店的费用在销售包干费用中支出。
第十八条在特殊情况下(如抢险救灾、长时间加班、去叶县协调工作等),员工在工作期间不能正常就餐的,可申请工作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申请程序为: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作餐补贴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到财务部领取补贴。 第十九条公司主要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业务招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县农民杨树专业合作社章程 xx县农民杨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vvv、kkk等人发起,于20xx年8月3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县xx意杨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贰拾柒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万银华
本社住所:xx县xx木业有限公司院内,邮政编码:211622。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意杨树的种植;引进意杨树新品种,新技术;对成员开展意杨树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销售成员种植的意杨树。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意杨树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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