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文件状态 页 次 A/0 受控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AQ01-0 发布日期 1. 目的 为了杜绝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真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遏制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备案,及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督管理。 3. 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 3.1.1 负责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企业签订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1 负责收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备案相关资料。 3.2.2 负责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督促管理。 3.3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单位 3.3.1 负责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登记备案相关资料,并与园区管理处签订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3.3.2 负责制定和悬挂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 3.3.3 负责制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并组织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 4. 运作程序 4.1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是指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区住房建设局监管的零星施工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以及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施工程)。 2)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3)零星安装和拆卸作业(包括空调、雨棚、充电装置、光伏发电设备、机械式停车库、入户燃气管道以及其他各类设备管线等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4)零星高处施工作业(包括建筑外墙清洗、外墙装饰、外墙维修等各类建筑外墙施工作 业,彩钢板拆装等各类临高、临洞口边作业,各类借用高处作业平台的施工作业等)。 5)其他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零星施工、安装、高处作业活动。 4.2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对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负以下责任: 1)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应当将各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活动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禁止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活动委托给非企业组织(如个人、包工头等)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应当按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包括《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等)或者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进行核实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监管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完工前的整个施工作业期间,应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回执》、《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等张贴于施工作业现场显著位置。 4.3 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应对施工作业活动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确保施工作业活动中的人员安全和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应当加强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盖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并及时更换易消耗的劳动保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防止透规违章施工作业行为。 4.4 园区管理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督管理: 1)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服务协议(含安全生产权责内容),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管,并 及时将开工登记备案信息上报给所属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2)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的注意事项和违禁行为(参照《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等)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企业。 3)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活动,发现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各类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依法处理。 4)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物业管理区域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和防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充分发动物业小区人员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4.5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登记备案程序 4.5.1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前,应按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类型,准备好以下材料,向园区管理处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1)限额以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提供的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2)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应提供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权益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件、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合同、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经装饰装修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装饰装修方案、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需提交批准文件。 3)其他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提供的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 4.5.2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1)填写《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附开工登记积案应提交的材料,到园区管理处进行备案。 2)园区管理处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登记备案表和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回执》;对于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补正;对于不符合开工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4.6 日常巡查检查 4.6.1园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园区内所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现场每周巡查检查不少于1次。 4.6.2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零星施工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查处并督促整改: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及时抄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4.6.3在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巡查检查时,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 位或个人,应重点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 1)是否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2)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 3)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4)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5)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6)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回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风险告知书》、《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等相关文书。 7)对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5. 相关/支持文件 无 6. 表单/记录 6.1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表》 6.2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回执》 6.3 《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 6.4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6.5 《零星工程开工备案材料》 制定
审批
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
一、基本信息 零星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 施工企业名称 工程地点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2、房屋装饰装修□; 零星工程类别 3、零星安装工程□; 4、零星高处施工作业□。 建设规模 总投资: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开工申报登记资料 逐一列明 三、备注 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填写零星工程基本信息; 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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