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承包人的旬报或月报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进行调查、分析、核实后,向发包人报告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其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综述、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活动、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以及经验教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建议等。
(2)安全事故报告:在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损失5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坍塌、水灾及意外灾害等,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专题报告项目监理处。
(3)监理处接到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现场调查、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防范措施,并报发包人,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综述、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处理意见及今后防范措施等。
3.5建立和收集安全监理全过程资料
(1)监理处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管理工作; (2)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监理处及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全貌,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以文字材料作为传递、反馈、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
(3)监理人员在监理日志、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4)监理月报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发包人,必要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和有关部门;
(5)尽量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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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2016年度水利工程监理组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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