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
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教委科[2017]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6 【实施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科〔2017〕22号)
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鼓励引导高校扎实开展基础研究,提升上海高校的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前已立项尚未结项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验收工作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1 / 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按照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鼓励引导高校扎实开展基础研究,提升上海高校的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和支撑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特设立科研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为规范创新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支持)市教委鼓励本市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基础研究科研布局,鼓励本市各高校通过提供科研设备、场地、经费等多种方式,支持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领域项目研究。市教委通过创新计划,结合各高校申报意向,对上述项目进行择优支持。
第三条 (经费来源)创新计划经费在市级财政教育经费中安排,市教委通过定额补助直接科研费用方式资助。 2 / 3
第四条 (工作目标)实施创新计划的工作目标是稳定资助一批高校优秀科研工作者,
围绕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理论问题和自然科学前沿基础研究领域的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开展前瞻性研究,潜心科研工作,争取产生重大原始创新成果。
第五条 (优先支持)创新计划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优先支持重大理论创新研究,适当关注“冷门绝学”;在自然科学领域优先支持基础研究的前沿领域、交叉领域,适当关注非共识项目。
第六条 (管理改革)探索开展科研项目管理改革。优化项目支持方式,建立长周期稳定支持机制,营造相对宽松的科研环境;优化科研成果评价方式,支持产出重大原始创新成果;优化项目结项方式,宽容失败,鼓励自由探索。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周期)创新计划每2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资助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经评估后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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