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及对策
一、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
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
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
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
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
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
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
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
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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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
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
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
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
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
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
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
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
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
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
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
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
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
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
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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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
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
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
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
内在的根本制约。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
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
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
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
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
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
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
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
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
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
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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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
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
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
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
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
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
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
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
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
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
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
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
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
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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