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7日起施行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营销师。 1.2职业定义
从事市场调研、市场分析、营销策划、市场开拓、直接销售、客户管理等营销活动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高级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思维敏捷,口齿清楚,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表达、应变及人际交往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各级别晋级培训期限均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熟练掌握系统的市场营销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管理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同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
培训营销员、高级营销员的教师应取得营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助理营销师、营销师的教师应取得高级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营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充足、通风、卫生条件良好的标准教室;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模拟或实际培训场地。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营销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本专业(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经本职业营销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营销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助理营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l)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高级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6)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7)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经本职业助理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营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营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2)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营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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