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防寒
5.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8℃的月份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上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出现≤8℃的月份为两个月以下的地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
表3 冬季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
劳动强度(分级) Ⅰ Ⅱ Ⅲ Ⅳ 注:劳动强度分级方法见附录B。
5.2.2.2 集中采暖车间,当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较大时(≥50m2),仅要求工作地点及休息地点设局部采暖设施。
5.2.2.3 凡采暖地区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室温不得低于表4中的规定。
表4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辅助用室名称 厕所、盥洗室 食堂 办公室、休息室 技术资料室 存衣室 淋浴室 更衣室
5.2.2.4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小于-20℃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而受冷空气的侵袭,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 5.2.2.5 设计热风采暖时,应防止强烈气流直接对人产生不良影响。送风风速一般应在0.1~0.3m/s,送风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
5.2.2.6 生产时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湿气的车间,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5.2.2.7 车间的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气,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气的除外。
5.2.2.8 低温作业车间(冷库)应附设工作服烘干室及淋浴室。淋浴室气温应符合
气温(℃) 12 18 18~20 20~22 18 25~27 25 采暖温度(℃) 18~21 16~18 14~16 12~14 本标准表5.2.2.3的规定。 5.2.3 防噪声与振动
5.2.3.1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5.2.3.2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5.2.3.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有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
5.2.3.4 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5.2.3.5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表5)。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5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h)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5.2.3.6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地点名称 噪声车间办公室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会议室 计算机室、精密加工室
5.2.3.7 具有脉冲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卫生限值dB(A) 75 60 60 70 工效限值dB(A) 不得超过55 表7 工作地点脉冲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 100 1000 10000
5.2.3.8 工作地点生产性噪声声级超过卫生限值,而采用现代工程技术治理手段仍无法达到卫生限值时,可采用有效个人防护措施。
5.2.3.9 局部振动作业,其接振强度4小时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不得超过5m/s日接振时间少于4小时可按表8适当放宽。
表8 局部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日接振时间(h) 2~4 ~2 ~1
超过上述卫生限值应采取减振措施,若采取现有的减振技术后仍不能满足卫生限值的,应对操作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具。
5.2.3.10 全身振动作业,其接振作业垂直、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9中的规定。
表9 全身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工作日接触时间(h) 8 4 2.5 1.0 0.5
5.2.3.11 受振动(1~80Hz)影响的辅助用室(办公室、会议室、计算机房、电话室、精密仪器室等),其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不应超过表10中规定的卫生限值。
表10 辅助用室垂直或水平振动强度卫生限值
接触时间(小时/日) 8 卫生限值 dB(A) m/s2 110 0.31 工效限值 dB(A) m/s2 100 0.098 卫生限值 dB(A) 116 120.8 123 127.6 131.1 m/s2 0.62 1.1 1.4 2.4 3.6 卫生限值(m/s2) 6 8 12 2
峰值(dB) 140 130 120 4 2.5 1 0.5
114.8 117 121.6 125.1 0.53 0.71 1.12 1.8 104.8 107 111.6 115.1 0.17 0.23 0.37 0.57 5.2.3.12 噪声和振动的控制在发生源控制的基础上,对厂房的设计和设备的布局需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5.2.3.13 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修筑隔振沟。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5.2.3.14 燥声强度超过GBJ87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5.2.4 防非电离辐射(射频辐射)
5.2.4.1 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磁辐射能的泄漏措施。
5.2.4.2 工作地点微波(300MHz~300GHz)电磁辐射强度不应超过表11规定的限值。
表11 工作地点微波辐射强度卫生限值
波 型 连续波 固定辐射 脉冲波 非固定辐射
工作日接触连续波时间小于8小时可按下述公式计算: Pd=400/t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接触辐射时间(小时) 工作日接触脉冲波时间小于8小时,容许辐射平均的功率密度按下式计算:
Pd=20O/t
5.2.4.3 短时间接触时卫生限值不得大于5mw/cm2,同时需要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50 25 500 日总计量(μw/cm2) 400 200 400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