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由于我们公司规定每做满1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该员工工作已满1年,只使用了3天年休假,现在要求我们把他未使用的7天年假折算成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公司在合同内或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此规定。因此,请问劳动法中是否有类似规定,我们公司是否必须要给他7天年假的经济补偿。
回复:您好!关于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很多公司的规定是未休完的部分按照日工资水平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该员工半年来月平均工资除以22.92天得出日平均工资。还有的公司是把未休完的假期顺延到下一年度,例如Motorola中国公司。如果贵公司不想为此事多费心思和花时间,那就补偿给员工几天的工资吧。对公司而言最多是损失了一小笔钱,但却省下了很多时间和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也能在员工面前树立一种规范、大气的企业形象。
3.关于留京指标问题
问题:我公司想招聘几名外地户口大学本科毕业生,但面临留京指标问题。请问相关程序该如何办理?
回复:这得从两方面考虑。首先,要看贵公司是否有独立的人事权,如果有,先要申报。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每年都有一定的细纳应届毕业生的指标,而一些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外企等都分配有相应的指标。
在学生方面,对于一般的本科生,每一个院系每年都有一定的比例,要看这个学生能否争取到这个名额,一般的院系都以学分及其他指标综合排名,没有拿到留京指标的就不能留京。对于二学士、硕士及其以上的,没有指标和名额的限制,委培和定向培养的除外。
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问题:我公司现有一名外地户口的工程师,公司准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但有一个问题需要得到您的指导。
这名工程师本人不太愿意上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因为他担心如果今后他再到其它城市工作,其个人账户无法正常调转。我们查阅了一些相关政策,理论上个人账户是可以随个人工作的调动而调转的,但不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也能顺利完成??如果不能顺利调动,那应如何处理。
回复:这种情况比较令人不可理解,是因为这位外地的工程师对“社会保险”的理解有限。社会保险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张“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对个人来说,是为了保障其在失业、患病、伤残、年老退休、生育等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员工定期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原国家劳动部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意也在于强调国有
企业改革形成的大量的下刚再就业形势下的社会保障功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是有统一帐号的,一个帐号全国统一使用,就像身份证号码一样。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使人才在全国的流动更加方便也是全国一个帐号的政策制订目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里有独立的社保机构,管理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运行、调动等。个人因工作调动,个人帐户也应该随之调动到不同地区的社保机构。贵公司可以把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让这位工程师甚至是所有的员工学习一下。你可以在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5.退休返聘员工医药费应由原公司还是现公司支付?
问题:我在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现有问题向您请教:我公司返聘了一位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直至退休的员工,并与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最近,该员工生病住院,发生了一大笔医药费,因其已退休,公司未给其上医疗保险,现想请教您该笔医疗费应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还是应由我公司承担?有何依据?
回答:关于这一问题,原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的规定意思在于使退休后的人员再就业有法可依,这里的书面协议相当于劳务合同,它不是对劳动关系进行的协调,而是对劳务关系进行协调。自然,这种关系不需要按照正式劳动关系来上保险,而是按照双方的协商,确定报酬、医疗、劳保的形式。如果双方在合同里没有规定医疗和劳保事宜,此时就需要双方协商。
另一方面,作为正式退休的员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仍是在原单位的,原单位需要承担该员工因为生病发生的费用,但要看该单位的医疗报销政策。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员工的医疗费用可能需要贵单位和原单位共同承担。
6.劳动合同到期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问题:劳动合同到期,如公司不再想与员工续签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例如延迟了10天,赔偿金是多少?
回答:根据原国家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满一年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这两种的“不满一年的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根据你公司的问题,有两笔费用,一个是由用人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这需要支付上述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提前30天;第二个是贵公司因为没有提前30天,此时按照业内的惯例是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其实,劳动法规规定的“提前30天”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如果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单位,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一般的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后都不愿让这个员工继续在该单位呆下去,所以就多开一个月的工资给他;而用人单位如果选择提前30天,就会恐怕这个员工在这期间做出损害公司的事情,所以也不愿意提前30日,宁可多掏一些钱来补偿。
7.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问题:1、如员工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五个月,补偿金是应该补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2、公司因经营状况问题,需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补偿金和一个月通知金,以此类推),但又有员工经过咨询律师,提出工作满一年应给予三个月补偿金,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3、员工在职期间,因未将档案转入公司,所以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在公司已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补缴社会保险?社保机构有规定不得补缴,应该怎样处理?
回答:您好!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您提的情况应该是两个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2.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按照“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之所以还有一个业内流行的“通知金”,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在单位看来,如果要与某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会让员工立即走人的,原因则是企业利益(客户资料、知识产权等)和工作效率的问题。至于给予三个月补偿金的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对于第三个问题,要看档案未转的原因产生在那里,是这位员工不愿意转,还是用人单位没有提醒或督促员工转。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与该员工进行协商,可以选择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8.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问题: 1、明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低薪高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按业绩半年考核员工。我想问:1)如公司已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员工一次如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原则上是要解雇的),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2)公司想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3)这些
销售人员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员工,如果采取了签订劳动协议,以前为他们上的劳动保险是不是还要继续上,如不继续上,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保险?4)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算不算是托欠工资?5)如果公司采取某种措施了,在员工协商时(或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就采取了“我就这么订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态度,这时员工该如何处理?
2、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员可以与新经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名称没有变)?
3、公司改制时,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回答: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贵公司因为考核的原因而辞退员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试用期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定期领取报酬的。人力资源法律里没有“劳动协议”的说法,如果在我们的业内有这样叫法的,也是与“劳动合同”是指同样的意思的。另外有一个词语叫“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是针对组织(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将一定的劳动任务外包给某人或某个组织,劳务承包方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完成任务,获得承包费用或劳务费用。你所说的“劳动协议”可能就是指“劳务合同”。根据贵公司的情况,这些销售类的工作任务并不适合当作“劳务”外包。从法律上来讲,把事实“劳动关系”当成“劳务关系”签定“劳务合同”是不合法的。有关这一问题您也可以参照本栏目以前回答的有关讨论。
(3)《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贵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属于“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可以选择不与其续签,也可以续签,这就是可以重新签定的一类。至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员工,如果要想重新签订,那么要与这些员工协商,协商的关键就是职位和工资报酬的问题,如果员工同意重新签订的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续签的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要么就等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
3.就您所说的“公司改制”,公司要把握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使那些优秀的员工流失,也不要因为公司要重新换人,而导致一些小团体和帮派的产生,这些是最容易导致一些所谓的“人事斗争”的根源,HR部门应该尽量从建设企业文化、维护公司由正常的权利格局保证的工作流程。另外,公司也应该借“改制”可以重新规划一下人力资源的结构,从人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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