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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票”行为潜藏税务风险【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近日,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家电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有关发票对开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企业从另一家批发企业购进了一批家电,因不太适应市场需求,退回了该批货物,货款也没有支付。因为该业务已经跨月,需要开红字专用发票,而对方嫌红字发票开具麻烦,还要到税务机关办手续,要求不开红字发票,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第二个问题是有一家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也要求该企业进行发票对开。即货物不用往来,双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销售,在计提进项税的同时也计提了销项税,对税收没有影响。税务人员告诉纳税人,这两种行为都是错误的,存在着税务风险。 对开“无过”?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如销货退回,需要有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有退库记录,有责任追究记录,如果由于退货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影响,还有可能根据购销合同向供货方索赔,可能产生违约金。对于规范管理的企业而言,正常的货物购进,还需要立项以及合同签订,主要负责人的签字,这些手续,都不是单靠财务人员能完成的。 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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