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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3 8:06:0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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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及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应当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应当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应开具凭证。《隐患通知书》、《赔偿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责令赔偿和罚款的处理,均应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一千元以上应报省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处理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电力主管部门关于赔偿和罚款的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交清赔偿费和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指各级电力主管部门,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跨省电网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工业局、地(市)电业局(电力局、供电局)、县供电局(电力局)。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同时废止。凡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电力设施管理规定,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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