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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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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

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许政[2014]60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9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3〕35号),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 2

一、完善融资体系建设

(一)到2015年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总量达到12亿元以上;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量达到20亿元以上,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工信部门批准的特定融资对象融入资金余额不低于5亿元;建成1家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小额再贷款公司。

(二)市、县两级财政要支持国有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进入融资性担保机构。2015年3月底前,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要达到1亿元以上。没有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辖区企业发展。

(三)鼓励大型企业出资设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再担保机构和小额再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专业性(行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断扩大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贷款的规模。 二、规范促进业务运营

(四)坚持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利于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城乡就业的科技型、成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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