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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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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社会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中的行为管理,维护代理活动秩序,进一步规范进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场内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是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情况进行打分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代理机构入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行为举止、服务规范等。

第三条 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一百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时对代理机构进场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以年度为单位),扣分实行曝光通报制度。

第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进行项目登记后,方可入场,进入交易受理区域、开评标区域开展代理活动。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扣10分、扣5分、扣2分,实行分档扣分,并及时纠正。

(一)代理机构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办理项目入场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名期间每天实行签到,保证按公告时限接受报名;

(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业务工作时,应佩戴统一标识工牌,未佩戴工牌的一次扣2分;

(三)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在受理区接受报名,报名期间,出现推诿刁难,无故不接受报名或缺岗情形的,一次扣10分;

(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扎堆闲聊,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玩游戏、玩手机影响受理区形象的,一次扣5分;

(五)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入评标区,或私自带领其他人员进入评标区,一次扣10分;

(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驻场期间出现抽烟、纠纷、喧哗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行为,经制止无效的,一次扣10分;

(七)开评标工作结束后,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将开、评标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子设备的,一次扣5分;

(八)评标工作结束三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将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及时上传的一次扣5分;

(九)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行为的酌情予以警告或扣除1-5分。

(十)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时将组卷后的交易资料移交给中心卷宗管理人员的,一次扣5分。卷宗未按统一标准装订的,一次扣3分。

(十一)评标区的行为管理,参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

区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上述情形,将通过交易平台予以曝光,同时向行业监管部门通报,由行业监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干预招投标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经过相关部门查实,一次扣除一个评价周期全部分值(100分),在交易平台予以曝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拒绝其进场开展代理业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合作名义向第三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索取返点、佣金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拒绝其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将其行为计入负面清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监管部门。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区的行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代理机构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当评价得分低于80分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黄牌警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监督部门。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期6个月,整改期间各交易平台不接受其进场开展代理业务。

第九条 代理机构连续两次得分低于60分的,整改期为12个月,整改期间各个交易平台不接受其进场开展代理业务,同时建议行业监管部门将其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并推送至XX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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