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授予博士学位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
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与人才需求紧密结合的学位授权动态调控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开展授予博士学位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下称“人才培养项目”)申报工作。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创新模式、严格标准”为指导思想,按照择需、择重、择急、择优的原则,主要选择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亟需满足的人才培养需求,安排少数办学水平较高、学科特色鲜明、培养模式符合特殊需要、现有培养单位不可替代的高等学校,开展有关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通过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与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形成以国家需求为目标、以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为纽带、“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机制,引导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授予博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的单位,应为现无博士学位授予权且未列入国家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硕士学位授权高校。
2.申报单位在人才培养项目相关学科领域拥有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
3.申报单位与特殊需求部门及单位具有长期、稳定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合作基础,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特殊需求部门和单位的肯定和好评。
(二)论证与推荐
拟申报的人才培养项目,须由主管人才培养项目服务领域的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国家特殊需求论证,提出论证报告和推荐申报意见。一个部门推荐申报一个以上人才培养项目的,应在同一推荐函中一并推荐并明确推荐次序。
论证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主持,申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进行。主持论证的国家有关部门,主要指中共中央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
(三)材料报送及公示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推荐申报意见。
2.《人才培养项目国家特殊需求论证报告》。纸质材料20份,PDF文档1份。
3.《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方案及说明》。纸质材料20份,PDF文档
1份。
4.《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教学、指导力量简况表》。纸质材料20份,PDF文档1份。
其中,《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教学、指导力量简况表》需由申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前负责上网公示,公示期10天,并对所提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须予以公布。
三、项目评审及批准
1.成立由国家有关部门及高等学校专家组成的咨询和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材料、听取答辩以及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咨询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批。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授予博士学位的人才培养项目以5年为期,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期满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和项目实施效果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对于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人才需求已经发生变化的项目,不再安排其招收研究生,待已招收研究生全部毕业后项目即行终止。
请将本通知转发给你们所属的、具备申报条件的硕士学位授权高等学校。
附件:一、《人才培养项目国家特殊需求论证报告》格式及内
容要求
二、《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方案及说明》格式及内容要求 三、《人才培养项目主要教学、指导力量简况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 (封面)
×××××人才培养项目
国家特殊需求论证报告
主持论证部门 : (公章)
行政主管部门 : (公章)
项目申报单位 :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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