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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大远程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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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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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自然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创作或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成为著作权人。

2.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亦称版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其内容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众多领域。

5.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

6.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

7.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8.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9.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出租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有关作品的出租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和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著作人格权:又称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组成部分,其内涵包括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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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12.表演权: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专有权利,具体是指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3.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又称“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自由使用”等,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人许可,也无须支付使用费的使用作品行为。

14.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明文规定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制度。

二、简答题

1.著作权与商标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著作权和商标权同属于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共性。其区别在于保护的对象不同和取得的方式不同。商标权保护的对象是注册商标,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一般基于创作而自动产生。商标权则要按法定程序申请,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查和授权后才取得。

2.著作权与专利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区别:1、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和内容。专利权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思想和技术方案。2、著作权法仅仅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独创的而不要求是首创的。专利权则要求受保护的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条件,只有未公开的,且达到某一创造性水平的发明创造才能取得专利。

联系与交叉:1、在对记载专利信息的技术资料或专利申请文件的保护方面,存在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2、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存在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交叉保护。

3.如何看待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

答:(1)、著作权属一于私权,与商标权,专利权不同的是,人们普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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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自然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这是著作权自动产生,商标权、专利权却要经过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才能形成的原因之一。从这个角度上看,著作权与物权有很大的类似,只是其具有人身属性。

(2)、著作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于性,很多作者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公开其作品。如果不是自动产生的话,其他人在未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作者的作品或利用此作品从事盈性活动等,会对作者产生很大的伤害(特别是对作者的人身权),作者却束手无策。所以说自动产生原则对保护好作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4.简述作品的特征

答:a、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非智力性的劳动成果不属于作品的范畴;b、属于作品范畴的智力创作成果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并不是人类一切领域的智力成果都为著作权法保护。

5.简述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内容

答: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作者基于创作所享有的一种使其人格、作品受到尊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内容:(1)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要的地位。(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实质是要求他人承认作者的身份。(3)修改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6.简述著作权的取得

答:著作权的取得,亦指著作权的产生,是公民或法人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或客观事实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自动取得原则、登记取得原则、以物质形式固定取得原则、以著作权标记取得原则。我国采用“自动取得”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基本原则。

7.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答:一方而,传播者的创作劳动不仅体现在艺术上,但更多的是借助技术手段,与作品的创作存在本质区别;另一方而,传播者创造性的劳动必须以作品为基础,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他们的劳动成果是把作品以一种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是从属于作品创造者的著作权的。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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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传播者权利与著作权的这种特殊关系,设定了邻接权,又将邻接权的有关规定纳入著作权法之中。

8.简述《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构成适当引用的条件包括:一是引用目的应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 说明某一问题,而不是为了再现他人作品。二是引用的量必须适当,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是引用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尚未发表的作品不能擅自引用。四是引用他人作品应当说明作品的出处和作者姓名,否则就会成为抄袭、剽窃,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三、案例分析题

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的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一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为所欲为,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答: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第二部分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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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职务发明:是指对发明人、设计人为执行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经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单位。

2.先申请制:是指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以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先后为准,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3.优先权:即专利权的授予并不完全按发明创造在该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实际申请日的先后顺序。

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它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6.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专利权主体资格

答:(l)非职务发明的专利主体: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专利技术只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2)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主体: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只能是单位,获得专利的技术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的职务发明(3)共同发明的专利权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单位)因共同发明创造形成的权利共有。(4)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主体:委托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可以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协议来确定归属,归属的形式多样;当委托方和受托方没有订立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没有确定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时,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即受托单位或个人。

2.简述职务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

答: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1)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各级负责人,也可以是一般员工。认定单位工作人员的唯一依据就是发明人、设计人是否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2)发明人、设计人必须是因职务或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本职土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本职上作一般参照土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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